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告 陳明德

鄭鳳德

被告 彭淑敏 (原名: 彭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

類別

起算日

(民國,下同)

終止日

(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7萬元

利息

104年9月18日

113年6月11日

(8+268/366)

5%

74,224.04元

合計

24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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