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告 陳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
類別
起算日
(民國,下同)
終止日
(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7萬元
利息
104年9月18日
113年6月11日
(8+268/366)
5%
74,224.04元
合計
244,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