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55號

原告 吳月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甡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潘昱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