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05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告 古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桃源區,核非本院管轄區域一情,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王帆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