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觀諸公司法第
29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非依該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