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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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珠
林佳億 黃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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