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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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聯瑞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瑞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應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孫奇芳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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