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惠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惠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7、9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6、8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惠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7.25│102.7.25│102.9.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89號等│毒偵字第1489號等│毒偵字第1489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訴860│102訴860│102訴860││││││││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31│102.12.31│102.12.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60│102年度訴字第860│102年度訴字第860││││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2.05│103.02.05│103.02.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503號│執字第503號│執字第503號││├────────┴────────┴────────┤││編號1至4,基院102訴860應執行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惠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9.3│102.5.29│102.5.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89號等│毒偵字第1281號│毒偵字第12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訴860│102訴680│102訴680││││││││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31│102.10.25│102.10.25│├───┼────┼────────┼────────┼────────┤││法院│基隆地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60│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號│127號│127號││判決├────┼────────┼────────┼────────┤││判決│103.02.05│103.02.05│103.02.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503號│執字第537號│執字第538號││├────────┤││││編號1至4,基院10│││││2訴860應執行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藍惠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9.20│102.9.16│102.9.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5號│毒偵字第8號│毒偵字第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基簡402│103訴133│103訴133││││││││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3.31│103.04.14│103.04.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33│103年度訴字第133││││402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5.05│103.05.19│103.05.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1446號│執字第1851號│執字第18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