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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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6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①捌萬柒仟叁佰伍拾元②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嘉慶於民國95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3日止累計232,376元正未給付,(其中87,350元為本金,145,02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嘉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3日止累計27,218元正未給付,其中8,876元為消費款;18,34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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