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其洋選任辯護人張信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5
01、17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其洋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其洋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審理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103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