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林君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合計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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