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債權人 黎峯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辰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金辰佳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