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債權人 温秀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惠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表明請求總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