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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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曜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9,018元未給付,其中93,662元為消費款;3,499元為循環利息;1,85
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