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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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債權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學文 即萬富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學文即萬富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