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9號再審原告 黃耀烱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
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惟查該公司業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清算完結(10
1年12月13日北院木民行97年度審司字第9號),其法人格是否尚存,誠有疑義,請再審原告確認是否仍欲以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倘仍主張列為被告,請補正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以供確認此部分再審之訴是否合法。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