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天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天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10月,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4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