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金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於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6年度岡聲字第9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