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綠映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慶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5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