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債權人 許家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俊葦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09年8月2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109年8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結果,姓名為吳俊葦者人數眾多,且無設籍於債權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區○○街○○○巷○弄○○號」者,故承辦司法事務官尚無從僅依債權人提供之姓名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