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胡維蓁 訴訟代理人 胡志賢 被告 朱紅芹 上列被告朱紅芹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665號(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7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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