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