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