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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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9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陞輝螺帽有限公司(原名:戴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陞輝螺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更名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原始申辦資料。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