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債權人雨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 債務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葉榮椿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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