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二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出具之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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