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0號
聲請人協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惠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商業銀行科│九十三年四月十五│壹萬肆仟零貳拾柒元│CS0000000││││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園分行│日││││││司 葉富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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