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 張根 在
張阿爐
號 張曉明 被告 蔡正一 即祭祀公業 蔡鴻猷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又倘若原告目前主觀上無從認定相關訴訟標的價額,亦請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17,335元(將來如有不足,法院於審理程序中會再命補繳不足數額)。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亦請於三日內具狀說明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意見,以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相關買賣契約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