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榆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榆揮因過失傷害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榆揮因過失傷害等9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