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何義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聯昇 等3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萬8,96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面積1057平方公尺×1/6=59萬8,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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