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家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家濠之監護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