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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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60號聲請人河成生活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為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日雲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資料註記其已出境並逕為遷出登記,致清償提存事件中之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固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相對人之本院提存所函所示,該事件係因提存程序中應送達相對人之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故通知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向提存所聲請公示送達,而非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綜上,本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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