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告 林雨儂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林柏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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