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毒偵字第511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被告陳志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113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20011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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