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39號抗告人 陳絲萍 法定代理人 葉美岑 相對人 陳天本 (亡)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明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天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於原審業檢具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抗告人及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葉美岑之戶籍謄本、抗告人印鑑證明、繼承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惟因抗告人僅於聲請狀蓋章,而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葉美岑則僅於聲請狀上簽名,亦未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經原裁定法院先後於106年2月16日、106年4月12日命抗告人於五日內補正,上開通知並已先後於106年2月20日、106年4月19日送達抗告人,原裁定法院以抗告人迄未補正,無法審酌上開拋棄繼承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由,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抗告人確有聲明拋棄繼承及委由法定代理人處理拋棄繼承之事實,只因在外就學之故,未能立即提出補正事項,嗣已於第二審補正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原法院逕予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尚有未洽,為此求予廢棄等語。
二、查本件抗告人委由法定代理人葉美岑具狀向原審聲明拋棄繼承,已提出抗告人簽名並蓋有抗告人印文及抗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並蓋章之民事拋棄繼承聲請狀,雖抗告人未於原審所定期限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然抗告人既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亦已於本院審理中補正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復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遲誤限期補正期間之原因,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表示抗告人在彰化就學、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則做生意難以抽空,才未能親自到院補正簽名、蓋章,抗告人希冀法院寄回缺漏部分,待抗告人補正後再寄回法院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見抗告人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且其法定代理人亦同意其拋棄繼承,關於前開得補正事項即已補正。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以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劉克聖法官高維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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