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張蔡碧珠
張慧玲 張立昇 張應如 被告 馬澤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吳智勝法官張景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