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29號聲請人 蘇炳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被告 高嘉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21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緝字第5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23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蘇炳順因被告高嘉璘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7月20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21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緝字第58號),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應係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其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此有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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