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43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月珠
黃正和郝志勇上列被告等因犯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六)第八行「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六)第八行誤寫為「4萬元」之記載,揆之前揭說明, 爰依 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5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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