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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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原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德

訴訟代理人 黃宏政

黃培紋

詹雅茹

被告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520元,及其中新臺幣104,520元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4,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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