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陳柄政

陳淑暖

陳淑慧

陳素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方瑜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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