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當事人與被告豪聯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