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 吳聰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異議事件,於吳聰明所涉肇事逃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聰明聲明異議事件,因涉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21號案件繫屬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異議人前揭刑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確定判決之結果,核與本件聲明異議違規行為及應否裁罰之認定有關,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二、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