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玉琳 債務人 熊昌政 債務人 熊彭順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玉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玉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熊昌政、熊彭順妹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