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26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仲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