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5156號、第5264號、第5970號、第6334號、第6443號、第646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竊盜罪捌次,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自備鑰匙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辛○○、戊○○、壬○○、丁○○、乙○○、庚○○、癸○○、子○○8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得手。又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8月1日凌晨3時許,由甲○○搭載丙○○至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107之6號前,丙○○以自備鑰匙竊取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紅色廂型車得手。前開供竊盜使用之鑰匙均已丟棄。
二、證據名稱附表各罪之相關證據各如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與甲○○共同竊盜部分,其證據名稱如下:
(一)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
(三)證人己○○於警、偵中之證述。
(四)被告丙○○書立之自白書1份。
(五)DH-2422號車輛之失竊報案及尋獲資料1份。
(六)被告丙○○竊取、同案被告甲○○棄置DH-2422號車輛地點照片1份。
(七)己○○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附記本件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被害財物│證據名稱│├──┼────┼──────────┼───┼────────┼─────────────┤│1│98年7月│新竹市○區○○路2段│辛○○│C0-9938號綠色克│1.被告偵、審中自白。│││17日│840巷內││萊斯勒自小客車│2.證人辛○○警詢時證述。│││││││3.C0-9938號車輛之失竊報案│││││││及尋獲資料1份。│││││││4.被告竊取及棄置前開車輛地│││││││點照片1份。│├──┼────┼──────────┼───┼────────┼─────────────┤│2│98年8月│新竹市○區○○路○○巷│戊○○│JM-1267號藍色國│1.被告偵、審中自白。│││初某日凌│5號前││瑞牌自小客車│2.證人戊○○警詢時證述。│││晨2、3││││3.JM-1267號車輛之失竊報案│││時許││││及尋獲資料1份。│││││││4.被告竊取及棄置前開車輛地│││││││點照片1份。│├──┼────┼──────────┼───┼────────┼─────────────┤│3│98年8月│新竹縣○○鎮○○路85│壬○○│JO-3773號藍色自│1.被告偵、審中自白。│││5日凌晨│號前││小貨車│2.證人壬○○警詢時證述。│││3時許││││3.被告竊取及棄置JO-3773號│││││││自小貨車地點照片1份。│├──┼────┼──────────┼───┼────────┼─────────────┤│4│98年8月│苗栗縣苗栗市○○路90│丁○○│CJ6-195號重型機│1.被告偵、審中自白。│││18日凌晨│1號前││車│2.證人丁○○警詢時證述。│││3時許││││3.被告棄置CJ6-195號車輛地│││││││點照片1份。│││││││4.丁○○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5│98年8月│苗栗縣○○鎮○○路12│乙○○│LY-9808號三陽牌│1.被告偵、審中自白。│││19日凌晨│2巷31號前││藍色自小客車│2.證人乙○○警詢時證述。│││3時許││││3.LY-9808號車輛之失竊報案│││││││及尋獲資料1份。│││││││4.被告竊取及棄置前開車輛地│││││││點照片1份。│├──┼────┼──────────┼───┼────────┼─────────────┤│6│98年8月│苗栗縣○○鄉○○路15│庚○○│V6-4678號福特牌│1.被告偵、審中自白。│││20日凌晨│號前││綠色自小客車│2.證人庚○○警詢時證述。│││1時許││││3.V6-4678號車輛之失竊報案│││││││及尋獲資料1份。│││││││4.被告竊取及棄置前開車輛地│││││││點照片1份。│├──┼────┼──────────┼───┼────────┼─────────────┤│7│98年8月│新竹縣○○鄉○○路與│癸○○│LG-4550號國瑞牌│1.被告偵、審中自白。│││25日凌晨│長春街口││藍色自小客車│2.證人癸○○警詢時證述。│││2時許││││3.被告棄置LG-4550號車輛地│││││││點照片1份。│││││││4.癸○○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8│98年9月│苗栗縣○○鎮○○街1│子○○│KY-5941號國瑞牌│1.被告偵、審中自白。│││13日凌晨│號附近││白色自小客車│2.證人子○○警詢時證述。│││2時許││││3.KY-5941號車輛之失竊報案│││││││及尋獲資料1份。│││││││4.被告竊取及棄置前開車輛地│││││││點照片1份。│││││││5.子○○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