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富香 上列聲請人與 黃德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德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富香 上列聲請人與 黃德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德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