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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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林麗卿 訴訟代理人陳清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明儒 、 宋柔慧 、 劉菁 、 宋啟信 、 邱宋貴美 、 宋鄭梅香 、 張志強 、 宋吳月美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