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駱志明 被告 傅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6萬元(系爭土地因地上權之設定,致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使用收益,塗銷地上權後將使所有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土地之地價,系爭2筆土地之拍定價額為160萬元、6萬元),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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