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啓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新枋山段630地號)之權利範圍(應為3分之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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