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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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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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吳智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