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8292號債權人 戴麗香 訴訟代理人 張琍琪 債務人 謝雨廷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分別對第三人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存款債權,惟該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